“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
作者:qzlw | 时间:2021-11-15 15:42:19

“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规范“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且具有地域特色、品牌影响力大、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优质粮油产品。

第三条 “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不得向企业收取审核费用。 编制申报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章 遴选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参选产品从各省级“好粮油”产品中择优产生,生产企业自愿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 

第六条 遴选产品范围包括: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成品粮油。

第七条 参选产品应是以中国境内种植的优质粮食、油料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 遴选采取“一品一报”的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中国好粮油”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中国粮油学会是“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监督及遴选结果公示和名单发布等工作。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以下简称“质检分会”)作为“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承担机构,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核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学研究院”)作为“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负责组织产品抽检等相关技术工作。省级“好粮油”遴选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和择优推荐“中国好粮油”产品等工作。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为企业申报、省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审核、随机复检、公示及发布。“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涉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适用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获得省级“好粮油”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愿进行申报,并承诺使用“中国好粮油”称号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测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推荐。省级遴选实施主体在对申报产品和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本省(区、市)“好粮油”产品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并对推荐产品及企业条件的符合性负责。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随机抽取省级遴选实施主体选派有关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六条 专家审核。各省(区、市)推荐粮油储运、粮油加工、粮油质检、食品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中国好粮油”专家库,从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审核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选产品进行审核,确定“中国好粮油”产品拟入选名单

第十七条 随机复检。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格的专业粮油检验机构,对拟列入“中国好粮油”产品初步入选名单的产品随机抽样进行质量复检。质量复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遴选为“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十八条 公示及发布。通过专家审核和复检的“中国好粮油”参选产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中国好粮油”产品,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参选产品及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十九条 参选产品应符合“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并应有具备CMA资格的粮油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条 参选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应清晰准确,应提供包括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对于多品种、跨区域的原料来源,应当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参选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 产品,已实现量产,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及消费者认同度。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式投产2年及以上;(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商标至少满2年,注册商标有 效,注册范围涵盖参选产品;(四)实施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质量相关管理体系,并具有开展内部质控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五)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并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六)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原则上,年产能需满足下表中企业所在区域最低要求并经过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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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产区有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 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主销区有北京、天津、 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产销平衡区有山西、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七)连续2年盈利,运营稳定;(八)近2年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 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图形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图形证明商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使用该图形证明商标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将“中国好粮油”产品列入《“中国好粮油”名录》, 通过粮食行业重大活动、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向中国好粮油电子交易平台推荐“中国好粮油” 产品。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等全国性展会活动中,组织 “中国好粮油”产品展,进行集中宣传推介。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入选《“中国好粮油”名录》的产品进行年度随机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好粮油”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其生产企业4年内不得再申报。(一)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行政部门处罚的;(三)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失信行为被行政部门列入 失信人名单或受到处罚的;(四)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具备“好粮油”产品生产能力的;(五)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六)有其它影响“中国好粮油”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与“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资格,专家同步从专家库中移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一)向外界或参选企业泄露审核工作相关重要信息,而影响公正遴选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收受参选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规定的;(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参加“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企业有弄虚作假、向审核专家或工作人员行贿等干扰审核和遴选工作行为的,取消 企业当年参选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粮油学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